《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坪山区的城市更新工作,坪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5日印发《深圳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我们对《办法》进行了系统的研读,并总结出值得关注的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一委一办六专一组”的工作组织架构


城市更新的城市建设的影响重大,《办法》中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体系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一个委员会、一个委员会办公室、六个专业委员会以及一个廉政监督组。其中,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是坪山区城市更新委员会,并根据坪山区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组建专业委员会。


二、老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属于老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就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主体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共同申报主体。


《深圳市大鹏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中没有对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具体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规定,“70个历史遗留项目及纳入2010年结转和实施计划的更新单元未明确申报主体的,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或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告,再由认定的申报主体开展后续工作。旧住宅区及零散旧住宅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对比各区规定,可以看出坪山区对于申报主体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但也比较特殊,是为棚户区改造留下接口,还是有其他的政策考虑,值得我们思考。


三、对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部门予以明确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十分复杂,并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用地出让等工作有着重要影响,为确保此项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办法》明确由区城市更新局会同市规土委坪山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坪山登记所共同推进。


四、对未办理权属登记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认定加以明确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除范围内存在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土地及建筑物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就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土地及建筑物申请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由街道办事处就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出具意见”。这样,可以提前将可能发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排除,从而有效减少后期实施主体确认时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五、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计划的清理及关键节点的审批年限


《办法》第五十三条强调了城市更新计划的清理工作,并将“城市更新计划公告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报请委员会调出更新计划。


六、压缩审查时限,调高效率


《办法》在项目具体审批的时限上有明显的压缩,例如《办法》第十八条“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后,按照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且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委员会审议。审查及审批时限的压缩,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快速推进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压缩审查时限,调高效率


《办法》在项目具体审批的时限上有明显的压缩,例如《办法》第十八条“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后,按照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且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委员会审议。审查及审批时限的压缩,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快速推进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