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交易涉税(费)税种及税率

二、国家、深圳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说明
营业税:
(1)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内转让,全额缴纳营业税
(2)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 ,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4)直系亲属或配偶之间房地产赠与,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房地产赠与,视同一般房地产买卖计征税费;接受由个人赠与的非购置不动产再销售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5)法院强制执行,未办理第一手房地产证的,未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6)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有多次转移行为而未经登记的,就最后两次转移行为按规定征收税费。
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注:2010年9月29日废止,财税[2010]94号文)
契税: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此前表述为:契税按现行的标准予以收取。除土地、别墅、高级度假村按3%税率计征以外,普通住宅按1.5%计征,个人首套90平米以下普通住宅,减按1%征收。(财税[2008]137号,已于2010年9月29日废止)
土地增值税:
深圳市对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二手房交易中常见逃税手段及法律风险分析
A、先付房款等房满5年再过户
这种“私订终身”避税是指买卖双方商量好房屋价格后,房主先将房产证交付买主,买主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后,房主交钥匙让买主住进房子。双方约定,等房龄满5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
法律风险:因为房产证还是原房主的,房主就可能通过挂失来注销原房产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两卖,或者因欠债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纠纷。等到过户时,房价也会出现变化,如果涨幅较大的话,房主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卖,买方只能重新选择房源
B、“阴阳合同”逃税法
“阴阳合同”逃税法是指在售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协商后将房价填低些,缴税的税基就小,纳税额也会减少。
签订“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首先,使用“阴阳合同”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或抵押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对于买方还存在风险是,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房管局签订的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没有充分证据,会遭受大额损失。对卖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买方很可能以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为要挟,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卖方降低房屋出售价格。
C、公证交易不过户
市场上流行的公证避税,是买卖双方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但先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待房产所有权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仅花少量的公证费,就可避免缴纳营业税和相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合理避税,通过公证似乎也有了法律保护,但由于要等若干年后再正式过户,其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买主可能吃大亏。
从法律上讲,即使双方公证了交易合同,而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仍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二手房交易如不过户,房屋产权还是属卖方的,如果卖方将房屋抵押,或二次销售,房屋的产权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房屋的权属问题仅仅经过公证,并不能避免风险。
D、假赠代替真买卖
所谓赠与避税,是指双方在私下进行买卖交易后,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而是以赠与的方式变相交易。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空子,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但如果双方没有去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买方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买方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如果卖主将房子抵押出去,同时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出,这样三方会形成很复杂的法律关系,买主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侵害。
另外,赠与卖房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出现问题时买房人往往要吃“哑巴亏”。这是由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拿到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很难要求房主赔偿。此外,买家还要承担赠与人撤销赠与和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风险,而且如果私下交易被拆穿,双方都要负法律责任,补缴税款与罚款,这对双方来说都得不偿失。
E、以租金作定金
“以租金作定金”,即在对房产证办证时间不超过5年的二手房进行交易时,买方通过与卖方约定,先一次性付与卖方一笔租金,作为买房的定金;待卖方的房产证领证时间超过5年,再办理手续,将产权过户给买方。这种双方都能获益的交易方式,直接减少了营业税支出,看起来很划算。
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两份合同,因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作用仍和“租房”无异。“租期”内卖方如将房屋抵押或另售,买主仍将毫无办法。只要房屋没办过户,房屋产权仍属卖方,买家无法处置房产,卖方仍可随意处置,如果到时卖方不协助办过户或者死亡、失踪,买方也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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